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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证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近日,鹤山市人社部门在鹤城镇证府、鹤山市信访维稳处置中心等单位部门的配合下,仅用时两天,就快速解决了一起欠薪纠纷。

  据了解,今年6月21日,鹤城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查获该镇某家具厂拖欠112名员工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的部分工资约97万元。掌握情况后,鹤山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鹤山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鹤城镇证府以及鹤山市信访维稳处置中心等多部门联合开展行动,立即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机制。经调查了解,该企业负责人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随即,鹤山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鹤城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随后,在鹤山市人社局、鹤城镇证府、鹤山市信访维稳处置中心等部门的督促和联合协作下,该家具厂经营业主表示愿意在鹤山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的主持下,尽快与员工进行调解。鹤山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特别规定,对该起案件启用简易程序,根据案件情况,缩短答辩期限,确定调解日期。

  6月22日,鹤山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全体工作人员对该起欠薪案件特事特办,不仅组织员工、公司财务人员、企业负责人对拖欠的工资数额进行核对确认,还连夜奋战,加班加点到凌晨1点,做好调解笔录等相关仲裁文书。

  6月23日上午,调解完毕后,鹤山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的工作人员随即将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将数据提交给相关部门,保障了工资的顺利发放。当天下午,在鹤城镇证府、鹤山市信访维稳处置中心等单位部门的协助下,所有涉案员工均足额领取了工资。至此,该起涉及人数112人、欠薪数额约97万的集体欠薪案仅用时两天即得到快速解决,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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