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资讯

  2004年6月17日上午9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之后,遂将马加爵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人们从记者随后的相关报道中知道,昆明中院在“宣告”云南高院对马加爵“死刑判决”的裁定核准书时,马的家属并不在场。

  据报道,6月17日上午,马加爵的姐姐马春泉突然给某报记者打电话,声音颤抖、小心翼翼地询问:“我弟弟是不是真的死了?”在得到肯定答复后,电话那头的她再也控制不住,失声痛哭。她是从网上知道这条突然的消息的。“我们会接受事实,但却有一个请求:请善待我们!”当天下午,马春泉从柳州赶往南宁,她不敢让父母单独承受这样的打击。

  马加爵是罪人,家属不是。在某种意义上,与其他4个受害人家属一样,马的家属也是“受害者”,甚至是更严重的受害者,人们应该“善待”他们。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以任何方式歧视他们,或无视他们的存在。

  马加爵的父亲马建夫也不知道儿子被执行死刑。从记者处获悉后,电话那头的他竟说不出一个字,沉默了好半天,马建夫才重复着一句话,“法院应该通知我一声啊……”他不敢把这个消息告诉一直卧病在床的妻子,担心她承受不了。他说,“我不知道要做什么,我的心很乱。本来我是打算在死亡复核结果出来后去看看马加爵的。”再一次的沉默后,他挂断了电话。

  听到马家父女二人上述如此这般痛楚与无奈的表白和近于绝望的呻吟,我的心也在隐隐作痛。

  有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有关当事人。马加爵的父亲马建夫接到记者电话后说,到现在为止,他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和消息。“得知儿子的死讯,还是你们记者通知我的,之前一点消息都没有。”刚接通电话,马建夫的声音就哽咽了。他告诉记者,自从一审时远远地看过儿子之后,他就再也没有机会见到儿子,“我真的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话没说完,电话里马建夫抽泣声越来越大。

  我不敢肯定上述报道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十分准确,但有一点,我可以相信,那就是马加爵的最后“死刑宣判”,其家属完全不知情。

  如果事情真的是这样,我想提出下列看法。

  我国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按一般理解,人.权通常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一个人应该享受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任何人,来到人世间,都一定有某种或某些“亲情关系”。这些亲情关系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任何社会组织或其个人都无权割断或取消这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某一个人来说,这种亲情关系的法律保障,我把它称之为“亲情权”。从司法角度看,任何罪犯(包括“死刑犯”在内)及其亲属也都毫无例外地享有这种“亲情权利”。马加爵在临刑前是否提出与亲人会面的请求,我们无从得知;但是,由于有关司法当局对马加爵执行死刑前未能通知其家属,这实际上就是剥夺了马家亲属(家人)对马加爵所应拥有的“亲情权”。就本案而言,其严重性在于,这种“亲情权”的丧失又具有无可挽回的后果。

  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为民”50条新举措,其中一条就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可以会见亲属。死刑犯李军成为首个受益者。在法院安排下,见到妻子的李军说,这“满足了我心里最大也是最后的一个愿望,我十分感谢证府、感谢法院。”让即将告别这个世界的人带着感激“上路”,让更多的留在这个世界上的人们体会与感受这种人间温情,这有什么不好的吗?

  换个角度看,公民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任何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所有成员之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同理,知情权也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最具有普遍性品格的一项权利。知情权范围之广泛是不难理解的。勿须举例说明。可以肯定,就本案而论,马加爵之即将被执行死刑,对这一“信息”,马的家人无论如何应该具有无可争辩的“知情权”。试想,对于马家来说,还有什么信息比这个人命关天的信息更要紧呢?然而,不,他们毫不知情。——对此,作为中国公民中的一员,我不仅感到悲哀,而且感到愤慨。[!-

您可能还喜欢的
最新信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