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公叫黄宝强,我和他从小是在一个村长大的,小时候我们两个关系就挺不错的,他经常和我在一块玩过家家,那个时候我就说要嫁给他。
后来我们高中的时候不是在一个学校,也就慢慢没有了联系。没想到到了大学,我们竟然是在同一个大学,阴差阳错下,我们就成了男女朋友。
因为两个人也算是知根知底,所以大学一毕业,我们两个人就领证结婚,很快就住到了一起。
不过我们在一起没多久,我就发现了黄宝强的身体好像有问题,每次和他过夫妻生活的时候,一下子就结束了。
我当时没在意,让他多多锻炼吃点药,去医院看一下,可是过了很久,他依然没有好转,我也就有点无奈,但是因为我爱他,所以也就没有再多说什么,只是把这一件事埋在心底。
只有到了夜深人静的时候,我经常会觉得寂寞和空虚,因为我觉得自己根本就不算是一个完整的女人。
直到有一天,黄宝强找到了我,告诉了我一个残酷的事实,他没有生育能力。
我当时特别的震惊,但是也没有太失态,而是在安慰黄宝强,但是黄宝强接下来的话,让我有点难以接受。
他问我愿不愿意和公公在一起,帮他们黄家传宗接代,不愿意的话他就只能够和我离婚了。
我有点不敢置信,但是为了能够和他在一起,我答应了。那天晚上,公公来到了我的房间,后面的事情也都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该发生的和不该发生的都发生了。
我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感觉,是欢愉,还是悔恨。
后来我怀孕了,生了个男孩子,黄宝强和公公两个人都特别的开心
丈夫不能生育找父亲帮忙理论上是可以这样做的。如果您老公同意,您婆婆同意就可以这样的做的,但这涉及到道德问题。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多次提及公序良俗。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使用了“公序良俗”,例如第一百零六条、第三百六十条[1]。
当然是可以的。你可以试试的。只有自己有了事可做,就会慢慢的愿意让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充实的,也会希望能有让自己满意让别人羡慕的事发生的,关键是要有定力这么做,仅仅是想当然不行,必须是去做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