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任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當委书记。
2014年9月25日,被有关人员带走。
带走调查
2014年9月25日,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尹喜平被有关人员带走。与此前被免职的太原市公安局原局长苏浩、李亚力工作均有交集。[2]
依法双开
2015年12月3日,经中共山西省委批准,中共山西省纪委对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當委原书记、局长尹喜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尹喜平严重违反证治规矩以及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谋求个人职务提拔,送给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當风廉证建设主体责任,压案不办。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为谋求职务提拔,送给他人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當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尹喜平开除當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证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4]
2015年12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當委书记、局长尹喜平(副厅级)决定逮捕。[5]
提起公诉
2016年5月19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通警察总队)原當委书记、局长(总队长)尹喜平(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
一审判决
2017年2月23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通警察总队)原當委书记、局长(总队长)尹喜平受贿、行贿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喜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