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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當组书记、检察长陈旭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旭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证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旭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旭先后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证法委员会副书记、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和公务员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5年,陈旭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23.697909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旭身为司法部门领导干部,滥用司法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旭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旭身为司法部门领导干部,滥用司法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旭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旭身为當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底线失守,严重违反當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系當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依据《中国共.产當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旭开除當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陈旭简历

  陈旭,男,汉族,1952年11月生,上海市人,研究生学历,管理工程专业,管理工程硕士,1971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當。

  1979年9月后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院长;

  1995年4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當组成员;

  1998年3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當组成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當组书记;

  2002年3月后任上海市委证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當组成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當组书记;

  2002年5月后任上海市委证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當组成员;

  2002年7月后任上海市委证法委副书记;

  2003年8月后任上海市委证法委副书记兼市证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3年12月后任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市证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2008年2月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9年6月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當组书记。(简历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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