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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男子入室盗窃被抓,女主人强行和他发生性关系

【案例】 42岁的黄女士当天过生日 ,便和朋友一起去酒店吃饭,饭局结束时已是深夜12点。黄女士刚到家门口,发现门开着,借着酒胆悄悄进入房间,发现一名20岁左右男子正在她家里翻东西,黄女士见状,拿起绳子从背后将其捆住,身材瘦弱的小偷根本不是黄女士的对手,不一会,就被黄女士给绑起来。

黄女士将小偷制服后并没有报警,而是将他绑在家中,单身已久的黄女士看着这名男子长相俊秀,竟强行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三十如狼,四十如虎,五十能……)。

完事后将其放走。事后男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在离开黄女士家后,报了警(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笔者经过改编,但没有改变案件的基本情节,笔者隐去地点和当事人真实姓名,但不影响对本案的分析。以下笔者分别对男子和黄女士的行为进行评价,敬请指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饮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饮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饮行为。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因此,女子强奸男性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本案中,黄女士用绳子捆绑男子的暴力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既遂,为入户盗窃。

结语:实践中我们经常听说或多发的均为男子性侵女子的案件,但女子性侵男子的案件并不鲜见,可能男子发生这样的事,难以启齿,因此,类似案件往往被雪藏。本案中,黄女士强奸男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子涉嫌入户盗窃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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