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权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周某与黄某(事故中已故)交通事故一案,因周某向温州某保险分公司投了交强险与商业险,故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代位赔偿车损56047元。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代位赔偿该车损后,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起诉黄某家人,认为黄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对其追偿。
本案审理的焦点为:黄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黄某的遗产。
而最终本院审理认为:被告黄大、黄小因其父黄某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畴,丧葬费、交通费、财产(摩托车)损失、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赔偿款系客观发生两被告应得的损失,亦不属于遗产范畴。原告温州某保险分公司虽已代位(黄某)赔偿周某车损56047元,而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继承了黄某遗产,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