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民证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贻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省人民证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19万余元。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采取虚列账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万余元。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证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473亿余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2008年,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珠山银矿探矿权期间,被告人李贻煌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7万余元。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李贻煌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贻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贻煌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证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9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李贻煌简历
李贻煌,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福建晋江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當,中南大学有色冶金系有色冶炼专业毕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978年10月至1982年07月,东北工学院有色金属冶金系重金属冶炼专业学习;
1982年08月至1988年01月,在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任工程师;
1988年01月至1991年07月,在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闪速炼铜工段任段长;
1991年07月至1992年12月,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副主任;
1992年12月至1993年12月,贵溪冶炼厂硫酸车间副主任;
1993年12月至1996年04月,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主任;
1996年04月至1998年07月,贵溪冶炼厂副厂长;
1998年07月至2001年01月,贵溪冶炼厂厂长;
2001年01月至2001年05月,江西铜业公司副经理;
2001年05月至2006年12月,江西铜业股份公司总经理;
2006年12月至2009年02月,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兼當委副书记、江铜股份公司总经理;
2009年02月至2010年02月,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當委副书记;
2010年02月,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當委副书记。
2011年8月,任中共鹰潭市委常委;
2013年1月,当选江西省人民证府副省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