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申请人被殴打致住院治疗
申请人张女士表示,她与被申请人结婚后,被申请人经常对她进行殴打和谩骂,并且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也多次对她进行殴打和谩骂;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在涉嫌重婚罪的取保候审期间也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导致她住院治疗十多天。为此,今年5月8日,张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报警回执、病历、出院记录等一系列证据。
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女士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张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
案例三
男子申请保护令被驳回
申请人廖先生表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再婚妻子的名下,但是自己与前妻的女儿从2004年至2013年期间一直居住在此,并承担了该房产的全部供楼款和管理费。2015年5月13日,自己与再婚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婚的妻子从江门搬到了广州市天河区的上述房屋居住。
申请人廖先生认为,上述房产是自己和女儿共同出资购买,自己也曾许诺房子归女儿所有,现女儿在广州工作,住在广州自己的房子理所当然。而再婚的妻子既不出资又长期离家分居,不履行家庭责任,没有资格也没有理由将女儿赶出家门,到广州强占该住所。为此,廖先生于去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再婚妻子从上述广州房屋搬出;禁止再婚妻子骚扰、接触女儿。
蓬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廖先生的申请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