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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还没出生,父亲却在车祸中身亡,还在母亲腹中的胎儿能否获得赔偿?由谁承担?江门市江海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这样的案件,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及肇事方赔偿遗腹子12万余元。

    施工人员因车祸身亡,妻子正怀有身孕

    2013年12月28日,郭某驾驶一部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另一部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运集装箱从地面起高度为4.505米),行驶至江睦公路江中高速桥底路段,碰撞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置的限高(限高4.5米)设施,导致在限高设施上的施工人员邓某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此时,邓某仁的妻子正怀有身孕。

    经江海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仁无责,郭某驾驶载超出限高的机动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化州市瀛玉劳务派遣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在道路上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遗腹子出生后可获赔偿

    事故发生后,死者郭某的父母、妻子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2014年9月,遗腹子邓某出生,妻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江海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妻子代遗腹子邓某请求赔偿合共13.9万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邓某仁的妻子已怀有身孕,胎儿出生后,同样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遗产继承时应为胎儿保留份额,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中也有关于胎儿的特留份规定。因此,在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这一规定判决时,对于“死者生前抚养的人”,不能机械地进行理解,应理解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而尚未抚养的子女。因此,遗腹子的父亲在此次事故中身亡,如今婴儿要求被告赔偿生活费等费用应予以支持。江海区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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