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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按照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江门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下限为1350元,如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5342元(江门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x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则按照15342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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