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9岁的男子醉驾,造成三车相撞事故,因犯危险驾驶罪,其近日被蓬江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去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吕某伟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蓬江区竹排街行驶至水南路时,与停在道路旁边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后者又碰撞停在其前面的另一辆小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某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他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333.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吕某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事发后已与事故相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的损失,且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吕某伟患有严重疾病,需进行后续治疗,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亦不会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