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06年开始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申报认定单位应当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符合“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在孵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证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资金、有孵化机制,每一项都有明确的条件限制,如孵化器固定的使用场所(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可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项目)应达15家以上,拥有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项目)占在孵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等。(注:市科技局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条件进行细化和调整,具体申报条件以当年的有关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