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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下午,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3宗污染环境案件,4名被告人获刑。

  被告人尹某华、左某锋、廖某全、黄某来在无固体废物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垃圾处理的差价利润,就以堆放杂物为借口租赁了位于蓬江区杜阮镇某工业区厂房、棠下镇北达村某厂房、荷塘镇围仔工业区某皮革厂隔壁厂房,用于非法倾倒、处置大量的布碎、海绵碎、塑胶、皮革以及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被发现后,4名被告人以各种借口不予处理。

  后经检测,这3起厂房内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应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有害物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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