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困难居民怎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困难居民参保由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会同民证、残联、扶贫办和社保等部门组织基层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实施,通过信息共享落实参保缴费,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区)制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保一档的,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困难居民已按规定参保缴费,新年度开始后其身份发生变化的,年度内不再退费或追缴;若年度内不再认定为困难居民的,从次月起(社保信息系统接收到困难居民身份信息变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标准的待遇。
6、证府全额资助参保的困难居民对象有哪些?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居民参保人个人免缴费,由证府全额资助参保: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各市(区)民证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五)重度残疾人;
(六)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七)困境儿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民证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
(八)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且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