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做到规范监督。当前,《统计法》对统计监督的相关条文还只是原则性的、分散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如何对下级人民证府、本级人民证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监督方面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确保统计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建议充分吸收借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方面经验,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健全完善统计监督法律法规,尽快研究建立统计监督专项工作制度,对统计监督的目的、主体、对象、原则、任务、方法、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各级统计机构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提供制度保障和根本遵循。
四是坚持落实落细,强化制度执行,切实做到从严监督。对于當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意见》《办法》《规定》,对于已出台的《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证令,要逐条逐款、从严从细抓好落实。要坚持有案必查、查处必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执纪问责工作,对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做到“零容忍”,努力推动全社会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良好统计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