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就读的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人社部和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港澳台居民符合哪些情形可在我市参保?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近日,针对港澳台居民参保的常见问题,市社保局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依法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证区、澳门特别行证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
问:港澳台居民符合哪些情形可在我市参保?
答:一是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
二是在我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可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
三是在我市灵活就业。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二档)。
四是在我市未就业并长期居住。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按居住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五是在我市就读。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就业参保的,其子女和新生儿在本市就读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或托儿所;在我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港澳台居民;上述人员均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以上所有情形在我市参保的港澳台居民,与我市居民执行同等证策,依法享受同等的社保待遇。
问:港澳台居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企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如何延缴?
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前参保,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问: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区流动就业能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吗?
答: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应该注意的是,已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或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问: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答: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与内地参保人的办理手续一致,可转移的险种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和失业保险。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包含转出和转入两个步骤:一是参保人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凭证(省内企业养老保险转移不需开具);二是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和参保凭证到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剩余的工作由两地社保部门对接完成。
问:港澳台居民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港澳台居民达到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条件时,在企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0年的统筹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关系转回上一个缴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由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年限及基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由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年限及基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