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正式实施,明确了全市范围内禁止、限制、控制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清单化的形式为相关企业、监管部门提供具体管理指引,探索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方式。据悉,该《目录》有效期将持续至2025年12月30日。
据介绍,《目录》主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有关文件编制,对“全市禁止部分”“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全市禁止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共包含62种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都采用“正面清单”形式,前者包含1804种危险化学品,基于城市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限定特定区域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种类,后者包含1873种危险化学品,允许在非主城区区域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带仓储)。
此外,《目录》规定,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危险化学品(如汽油、柴油、溶剂油、液化石油气等)、经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其经营范围不受《目录》“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限制。
《目录》指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单位应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