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6年5月7日21时许,雷某从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在龙锦三街与霍营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处对雷某进行盘查,并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雷某试图逃跑,邢某某等人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雷某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圈颈项部、手摁后颈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某带上执法车辆。后在驾车押送雷某返回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途中,邢某某掌掴雷某面部数下。邢某某随后带领孔某等人进入足疗店开展执法活动,并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违规独立看管、驾车押送雷某,周某在车内辱骂了雷某。当车行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大声呼喊、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再次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后雷某停止呼喊、不再反抗,身体反应出现明显变化,处于瘫软状态。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邢某某等人将雷某送至医院抢救时,雷某已无生命体征。在警务人员要求下,医院经抢救后于当日22时55分宣布雷某死亡。
问:雷某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案发后,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进行尸体检验,在经鉴定机构同意并确保不影响检验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邀请专家见证尸体解剖,同时还邀请了具有北京市人大代表、证协委员身份的特约监督员等临场见证并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鉴定意见表明,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雷某不是被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雷某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但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问: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提到雷某自身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这是指的哪些行为呢?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或“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它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雷某在面对民警依法开展的执法活动时具有配合的义务。但是,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受到盘查,且邢某某等人多次明确向其出示警官证、告知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执法,在第二现场试图跳车逃跑,向现场围观者称邢某某等人是“假警察”、谎称自己亲属在东小口派出所工作,要求围观者阻止民警将其带离。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雷某的上述行为属于阻碍执法行为。
问:检察机关根据什么认定五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控制雷某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以及辱骂、掌掴雷某面部,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执行看管、押送雷某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雷某情绪激动,继而产生挣扎挣脱、扭动呼喊等一系列剧烈活动,雷某体位呈现站立、跪立、侧卧、俯卧、仰卧等变化。同时,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仍采用拽拉手铐链等方式,继续进行执法活动,延误了抢救时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邢某某等人的上述执法行为,对雷某形成了巨大的外力作用,引发其剧烈活动和体位变化,造成雷某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因此,邢某某等五人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务和不正确履行职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