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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简单的背景事实是,幺宁当时是在履行公职。在缺乏详实的一手信息的情况下,外界尚难准确界定相关人员履职行为的责任边界。部分律师这种简单的对立化认定和操作,明显失之于情绪和意气,非但对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助益,对于律师群体的长远发展也是极不明智的。

        对于幺宁辞职做律师,与其责难,不如祝福。

        有些问题,确实需要她个人去面对和处理。不过私域的道德问题,不应脱离时空去做放大镜化的解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面前同样如是,幺宁不应一人独自承载多过其他律师的道德重荷。

        法律既然为幺宁辞职做律师敞开了大门,道德的阀门更不应该轻易关上。至于幺宁是否适合做律师,是否是个称职的律师,应交给时间、交给当事人和市场去检验。毕竟,律师是高度竞争的职业,市场会有其自身的理性,也有足够的能力去做出选择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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