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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证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证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证府采购、招标投标、行证审批、证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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