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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雄等40人犯罪集团涉恶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被告人张雄等3人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16年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21万元不等,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兰花等37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雄、詹昌华、王安石、汤伟鹏在经营管理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过程中使用“术中开发”模式,有组织地敲诈勒索、诈骗前来就诊的患者。在门诊部内设立“新媒体”部门,由门诊部购买手机和微信号,被告人娄英山等冒充貌美女性在网上诱骗被害人到医院做检查。被告人梁业青等人对前往丽人医院就诊的被害人进行分流和收费。被告人李大鹏等人伪造或篡改B超、化验检查数据配合医生欺骗受害人。被告人甄凤娟等人配合被告人邢贞军等人“开发”病人,通过夸大、虚构病情或在手术中故意制造疼痛等手段诱骗、迫使患者接受额外高价治疗,对术后未缴清费用的被害人采取插尿管或控制输液速度等方式进行阻碍,直至患者缴清费用为止。丽人医院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区域经理、驻点经理(院长)、接诊医生、手术医生、医生助理、护士、B超、化验、导医、收费员、会计、出纳、“新媒体”、百度推广等部门或人员,犯罪期间共敲诈勒索或诈骗被害人财物达67人次,总金额达79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架构清晰、职责分工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疗领域内有组织地采取轻微暴力、软暴力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被害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利。该犯罪组织首要分子明显,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相对固定且层级、作用分明,有预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雄是丽人医院的区域经理,被告人詹昌华、王安石、汤伟鹏是丽人医院的驻点经理,上述四被告人作为丽人医院的管理人员,对丽人医院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整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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