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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学、药学、临床微生物、医疗管理等学科、部门技术及管理人员对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抽查点评。重点点评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此外, 《通知》中明确指出, “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具体而言,对出现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效的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处方检查管理工作。

    乡镇卫生院对使用情况进行排名并公示

    为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通知》要求,各市、区卫生计生行证部门要对所属公立医疗机构门、急诊静脉输液情况进行基线调查,摸清现阶段存在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努力降低不合理使用静脉输液比例,建立静脉输液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证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医疗机构落实通知要求,并不定期开展医疗机构规范静脉输液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辖区(区、市)卫生计生行证部门核准。区、市卫生计生行证部门重点抽查本地医疗机构,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要求就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同时每月要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静脉输注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江门市卫计局将于发文三个月后组织对市直医疗机构检查并对各地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对全市进行通报并纳入对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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