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除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相关工作外,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20%。主导及协助标准修订的,按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60%予以资助;而对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奖励额度在上述对应额度基础上再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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