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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证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证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证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证,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证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证策,用证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证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证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商鞅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国强兵

  作用:出现了“家给人足”的繁荣景象,全国百姓以私下斗殴为耻,以为国家立下战功为荣,国家战斗力不断增强,富国强兵的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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