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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1995年美济礁事件,看看菲猴是怎样的无耻下流!!

  从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初的几个月里,中国工人在海军舰船的保护下,在美济礁修建了4座钢筋混凝土结构的3层建筑,使该礁成为中国在南沙海域的一个永久前哨

  菲律宾的再一个借口是,“美济礁在菲律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内”。这里所说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菲律宾单方面声称的。它的前提是假设在专属经济区内没有任何岛屿是为任何其他国家所拥有,也就是说,这些岛屿是不为其他国家所占有,是“无主地”。然而,遗憾的是,这些岛屿并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自古以来就对之拥有主权和管辖权。中国的拥有使菲律宾不可能再把这些岛屿声称是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而拥有主权,简言之,菲律宾单方面声称的专属经济区已侵入中国的南沙群岛及其周围海域。按照国际法,菲律宾声称的专属经济区是无任何法律依据,它必须根据国际法与中国谈判其领土和中国拥有的南沙群岛及其它地区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这才是关键之所在。

重温1995年美济礁事件,看看菲猴是怎样的无耻下流!!

  1998年10月,菲律宾侦察机拍到的,向美济礁运输建筑材料中国货轮

重温1995年美济礁事件,看看菲猴是怎样的无耻下流!!

  1998年11月,菲律宾侦察机拍到的,向美济礁运输物资的“琼运936”号货船

重温1995年美济礁事件,看看菲猴是怎样的无耻下流!!

  1998年11月,菲律宾侦察机拍到的,在美济礁附近中国舰船编队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定。所谓200海里的规定实际是项弹性条款,它只是说明沿海国可能确定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总宽度,而不是说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一定是200海里。在此200海里的限度内,虽说沿海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国的需要自行决定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但沿海国在决定其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时,必然要受到许多因素,特别是所处海域情况的影响。例如,面临浩瀚大洋的沿海国,可以无困难地划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最大宽度的专属经济区,而位于闭海或半闭海海域的沿海国,他们所能划定的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则要受到所处海域的总宽度以及海岸相向国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的限制。由此可见,菲律宾与中国之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的规则来办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而不是单方面就可随便把另一国的岛礁或海域声称为“在其专属经济区之内”。

  菲律宾单方面声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做法,遭到不少国际法专家的否定。如美国华盛顿特区国际边界顾问丹尼尔・J・兹瑞克就说过:“在对中国占领美济礁的抗议中,菲律宾当局频频指责中国侵犯其专属经济区。但是,菲律宾对专属经济区的声称并没有考虑到南沙群岛自身周围的潜在专属经济区。在海洋仲裁中主权高于领土,反之则不行。如果菲律宾对南沙群岛不拥有主权,那么美济礁就可能处于仲裁的经济区之外。菲律宾声称中国侵犯其专属经济区,可能意在搅乱法定水域,并为其虚弱的主权声称寻求国际支持。”新加坡学者盛力军博士亦写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一现代概念,也不能用来改变岛屿的主权归属。即如果在某一国家200海里的某一岛屿,某主权已属于另一国,那么任何其它国都不能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来改变这一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应由这两国在这一岛屿与另一国的领海基线之间划出边界。"即使是菲律宾本国的法官,也认为菲律宾的做法是没有法理依据。1997年5月,当菲律宾军方以“非法进入黄岩岛附近的菲律宾海域”的罪名逮捕21名中国渔民时,菲律宾一位法官就驳回了对这21名中国渔民的指控,他说,渔民被逮捕的地区仍无确定为“属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上述情况说明,菲律宾单方面声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它企图以此为借口,骗取国际舆论的支持和同情是不可能的。一位曾写过许多有关边界争议著作的墨尔本大学地理学荣誉教授维克托・普雷斯科特(VictorPrescott)坦率地说,最重要的是第一个声称主权者,“如果现在就走上法庭的话,中国明显是一个较好的主权声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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