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6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中,筛选出江门2016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因工死亡待遇、工伤职工权益保护、逾期未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等焦点问题。
A 仅有《外国人就业证》不能确定劳动关系
案情法国人D先生与法国商务投资署签订承诺函,约定:D先生作为法国国际企业志愿者,被派遣到法国A公司工作,服务期为1年,A公司将工作津贴通过法国商务投资署转到D先生在法国的银行账户。其后D先生作为A公司的技术人员被安排到位于江门的国内H公司工作,H公司与D先生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A公司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2015年3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批准D先生在H公司担任工程现场安全主管,4月27日D先生获得《外国人就业证》。2016年3月31日D先生离开H公司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点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实施就业许可制度,须先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获得劳动行证部门批准后,方可申办《外国人就业证》,获得在中国合法就业资格。由于A公司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注册登记,A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合同执行处也不是独立法人,不符合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许可的要求,故此,由H公司代A公司为D先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但劳动报酬由A公司支付,H公司与D先生签订的《A公司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仅用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并非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签订劳动合同。D先生既未能证明其向H公司提供劳动或从事的是H公司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也未能证明其提供的劳动是H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仲裁委不确认D先生与H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B 仅凭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吕某于2010年11月1日起入职某学院,工作岗位为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吕某(属编外人员)的待遇按照“在编人员同等岗位待遇”。在综合评估吕某在聘用期内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后,该学院决定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吕某续聘,吕某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3月31日休病假,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至2014年3月31日终止,该学院为吕某缴纳社保费至2014年5月。吕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院支付2014年4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节日奖金(端午节和国际劳动节)。经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后,判决不确认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