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断双方终止聘用合同后,是否又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键是查明用人单位在2014年4—5月期间是否对劳动者有实际用工的情形,不能仅凭社保缴费记录进行认定。由于双方均确认吕某在此期间未进行过教学工作,故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确认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没有必然联系,具体应视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
C 网上用工备案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温某于2014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向劳动部门办理了网上用工备案。温某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他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每月1300元,岗位工资每月1200元,当月工资于次月10日支付。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5日解除。某科技公司于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温某经济补偿金1350元。温某以某科技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某科技公司向劳动部门办理了网上用工备案,仅说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并不能说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温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2261.35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740.85元等。
点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把向劳动部门办理的网上用工备案作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但用工备案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办理的网上用工备案登记,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通过本案希望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义务,网上用工备案和申报手续,并不能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