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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情形较为多见,一旦劳动者反悔则容易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不稳定的风险。参加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免除。韦某与该冷冻厂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该冷冻厂每月发放给韦某的“社保福利”不属于韦某的工资范畴,且发放该款项违反了法律规定,故韦某应当予以返还。此外,如果双方签订不参加社保的协议,而劳动者事后反悔又想买社保了,但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F 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害 分包双方负连带责任

  案情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合法承接某康复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楼装修工程。2015年1月22日某建筑公司与周某良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中的电气安装工程全部分包给周某良负责。周某良雇佣周某思等人负责施工,其后周某思等人因欠薪问题曾向劳动部门投诉。2016年6月20日周某良向周某思出具《欠条》。2016年8月周某思以周某良介绍其到该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电工工作,但该建筑公司没有发放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3160元。根据某建筑公司的申请,仲裁委追加周某良为本案的第三人。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第三人周某良支付周某思工资款33160元,该建筑公司对上述裁决中第三人周某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该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承包者周某良,属于违法分包,对于其因违法分包工程所造成的损害,须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周某良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周某良作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其与周某思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等四项责任。本案对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因非法分包、转包而引起的欠薪问题,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也利于证府部门依法治理建领域屡禁不止的欠薪问题。

  G 无法确定工资数额应参照“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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