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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阶段工作进程,进一步提升工作实效,全市法院于7月25日至28日,开展了为期4天的集中惩治“老赖”专项行动,并于28日公布执行案件十大典型案例。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均是从全市法院推荐案例中精心筛选而来,涵盖了执行中采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拍卖、联动协调等措施执结的案件,以及涉农民工工资、环保非诉执行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充分体现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成效、对社会公众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例1

  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

  案情: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某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薄公堂,法院判决陈某光应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共计328万元。江门中院查明,陈某光虽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曾将持有某公司95%的股权以4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所得款用于个人经营,而未清偿本案债务。法院书面通知陈某光到庭说明情况并限期履行本案债务,陈某光偿还280万元后,对剩余款项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拖延履行。

  陈某光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2月23日,江门中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中,陈某光辩称,其是在执行立案前而不是在执行立案后转让股权,所得款项也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不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光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剩余义务,但对于其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仍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目前,该案经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已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与一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执行期间的普遍情形不同,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光是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即转移了其名下股权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即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也就是说,陈某光转移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算时间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本案也是江门法院第一宗对该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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