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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执行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对该类问题的案件,法院面临着既要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又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两难境地。鹤山法院认为,对于人均面积超过本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可以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或一定数额购房款给被执行人后对被执行人居住房屋予以执行。如此,既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案例6

  江门首份“律师调查令”

  案情:2016年,中山市古镇某灯饰门市部与佛山市南海区某照明电子电器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电器厂向门市部购买LED光源产品,门市部按照合同约定向电器厂供应产品,但电器厂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门市部起诉至江海法院,经判决,电器厂应向门市部支付货款18万元,电器厂的黎某、周某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电器厂、黎某及周某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门市部于2017年4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只执行到部分执行款,门市部认为被执行人黎某户籍地为广东湛江廉江市,在湛江、廉江可能存在房产。但由于案多人少,法院无法及时核查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为了快速、全面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效率,江海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7日向申请人的律师签发财产调查令。律师可持该财产调查令到相应部门对登记在黎某名下,位于湛江、廉江两地的房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法院。

  点评: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实施能有效整合律师资源合力破解“执行难”,充分发挥律师的能动作用,提高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机率和效率,有效地缓解法院执行任务与力量不匹配的矛盾,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同时,也让申请执行人参与到法院的执行活动中,使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增加司法透明度。

  案例7

  为217名讨薪工人开通“绿色通道”

  案情:浙江某建筑公司江门分公司承建江海区某楼盘整体工程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资金链断裂情况,拖欠工人工资1700万元。工人依法进行劳动仲裁,但仲裁文书到期后该公司仍未能支付款项。临近春节,为顺利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众多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投诉,并聚集在证府部门门外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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