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离婚后拒不支付抚养费及前妻生活费
案情:在张某贤与马某豪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马某豪应支付儿子抚养费及前妻张某贤生活费共计3.6万元。张某贤向台山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查找不到马某豪下落,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11月,马某豪经第三人通过其所属村委会缴付儿子抚养费1.04万元,但对于剩余抚养费及前妻生活费仍拒不履行。马某豪为逃避执行,长期隐匿行踪,致使本案未能依期执行,且拒不执行的款项为其儿子的抚养费、生活费。2016年12月,法院根据固定证据,决定依法移送追究马某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将其抓获。马某豪被法院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起诉后已主动履行义务并真诚悔过,最后判处马某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点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法院通过刑事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惩处,打破其侥幸心理,使其认真对待生效法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对类似案件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3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起纠纷
案情:梁某胜与恩平某陶瓷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陶瓷公司应向梁某胜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0万元,同时每月需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合计3800元,直至梁某胜死亡。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某陶瓷公司表示该判决因无法确定履行期限,会对企业声誉、商业信誉等造成影响,希望以一次性支付10年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共计46万余元(该笔费用足以支持其至70岁),但梁某胜并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认为后续治疗费用暂不明确,且自己的寿命极有可能超过70岁,每月定额支付可以让自己获得稳定保障。
为顺利执行,化解双方矛盾,保障梁某胜的基本生活和后续治疗,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陶瓷公司一次性支付60万元给申请人梁某胜。